第二十一类主要包括家庭和厨房用小型手动器具,盥洗室用具,玻璃器皿和由瓷、陶瓷、陶土或玻璃制成的某些制品。 本类尤其包括: ——家庭和厨房用器具及容器,例如:蝇拍,切面包板,开赛钻,鸡尾酒调酒器,存钱罐,桶,烹饪用锅; ——厨房用小型手动的切碎机、研磨机、压榨机、碾碎机,例如:蒜压榨器,胡桃钳,杵和研钵; ——上菜餐具,例如:方糖钳,冰块夹,馅饼用铲和分菜勺; ——电或非电梳子; ——电或非电牙刷; ——碗碟架和饮料瓶架(餐具)。 本类尤其不包括: ——清洁制剂(第三类); ——小型电动的切碎机、研磨机、压榨机、碾碎机(第七类); ——剃刀及剃毛装置,理发器和指甲钳,电或非电的修指甲和修脚器具,例如:修指甲成套工具,指甲砂锉,去死皮钳(第八类); ——刀叉餐具(第八类); ——除虱梳,刮舌器(第十类); ——电烹饪器具(第十一类); ——梳妆镜(第二十类); ——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玻璃制品、瓷器和陶器,例如:假牙用瓷料(第五类),眼镜片(第九类),隔热、隔音用玻璃棉(第十七类),陶瓷砖瓦(第十九类),建筑玻璃(第十九类),纺织用玻璃纤维(第二十二类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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